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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08号原告:田某,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乙,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某甲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