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恢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宋西亮诉石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西亮,石城,李清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恢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宋西亮,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益民实验中学家属院。被执行人石城(曾用名:石瑞金),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小区10号楼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李清云,女,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小区10号楼2单元402室。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河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石城、李清云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健审判员 朱 磊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靖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