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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林炎全与宁波三超电力仪表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炎全,宁波三超电力仪表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林炎全,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宁波三超电力仪表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西街村。代表人:岑XX,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炎全诉被告宁波三超电力仪表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炎全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炎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