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行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阿梅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阿梅,西安市规划局,陕西华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莲行初字第00129号原告李阿梅。委托代理人陆淑娟。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惠西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滢,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段威,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陕西华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明,该公司员工。原告李阿梅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李阿梅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阿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阿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余25元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宋宏凯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左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