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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人防器材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人防器材厂,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33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人防器材厂,住所地:西安���临潼区烁阳街道办胡张村。法定代表人:孙瑞川,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薛文斌,男。委托代理人:高广运,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炎培,男。委托代理人:蔡毅,陕西迈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人防器材厂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根据(2012)碑民三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人防器材厂6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碑民三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侯炜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