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扬州诉被告张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扬州,张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朱扬州,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秋君(又名张晓莉),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扬州诉被告张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扬州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扬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思亮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房殿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