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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娥诉被告陕西省旬阳县聚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娥,陕西省旬阳县聚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金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张爱娥,女,汉族,生于1961年1月12日,宝鸡市���县曹家湾*组村民,现租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号。委托代理人岳娟,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陕西省旬阳县聚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县河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栗运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刚,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红旗路2号。法定代表人沈兰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学永,该公司党支部书记,特别授权。原告张爱娥诉被告陕西省旬阳县聚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从2011年2月开始原告张爱娥受雇于被告陕西省旬阳县聚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路8号��地上干活。2011年8月11日晚,原告张爱娥和工友在清理垃圾时,从一楼预留洞掉入地下室,致原告受伤,遂被送往医院救治,在宝鸡市中医医院住院进行了治疗,出院诊断:1、骨折病治愈,2、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治愈,3、头皮裂伤治愈,4、左侧Pilon骨折治愈、5右内踝骨折,住院34天。经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5000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身体损伤,现要求被告承担因此次事故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1331.4元,双方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陕西省旬阳县聚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爱娥各项损失共计75000元。二、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327元,减半收取1663.5元,被告陕西省旬阳县聚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凤审 判 员  晁靖雲代审判员  罗小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东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