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391号原告: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平。委托代理人:叶进恒。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哲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陆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