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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商终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奥舒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正达玩具有限公司、刘正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正达玩具有限公司,刘正民,义乌市奥舒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傅肃平,刘惠珍,浙江义乌市恒利副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正达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正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奥舒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国。原审被告:傅肃平。原审被告:刘惠珍。原审被告:浙江义乌市恒利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肃平。上诉人义乌市正达玩具有限公司、刘正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义乌市正达玩具有限公司、刘正民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正达玩具有限公司、刘正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