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34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3474号原告钟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