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贺欣琦与西安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欣琦,西安北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169号原告贺欣琦。委托代理人张时和,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长安科技园创业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强。委托代理人颜明、周妮。本院在审理贺欣琦与西安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贺欣琦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欣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贺欣琦负担。审 判 长 康公理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傅 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