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郯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刘某,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被告孙某某,女,1989年9月2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海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