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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郯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刘某,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被告孙某某,女,1989年9月2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海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