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7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733号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孙某某。被告张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曹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