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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7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733号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孙某某。被告张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曹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