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霞民三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王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霞民三初字第141号二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机场路22号。法定代表人郑石轩,董事长。被告王智,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有权处分,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269元,诉讼保全费3920元,合计91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涛审 判 员 窦益勇代理审判员 韩 剑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尤思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