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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吕六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泉刑初字第30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2)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方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4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川AF3***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A****挂大运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龙泉驿区车城东一路由成龙路往一汽丰田方向行驶。被害人钟顺金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川AY****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廖中清沿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由成都往龙泉方向行驶。当两车行驶至车城东一路经开区南二路路口时,由于被告人吕某某驾车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两车相撞,致被害人钟顺金当场死亡,廖中清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过磅单及称重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人吕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车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拔打报警电话,并保护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席孝富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