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代贤基与郑吉金、郑吉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贤基,郑吉金,郑吉昌,陈建业,王天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332号原告代贤基,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郑吉金,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郑吉昌,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陈建业,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天才,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贤基与被告郑吉金、郑吉昌、陈建业、王天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贤基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贤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贤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代贤基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石宝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