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姜增喜、管召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姜增喜,管召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564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15-3。负责人崔巍峰,主任。被告姜增喜,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管召智,男,1953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被告姜增喜、管召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石宝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