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南兵与宗校飞、深圳市杰锐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南兵,宗校飞,深圳市杰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发邓远标2012-7-4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朱友良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50-1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50-1号原告陈南兵,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正安县,现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宗校飞,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被告宗校飞,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薛店镇青杨庙西村3组,身份证号码:410425197812041033。河南省郏县被告宗校飞,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薛店镇青杨庙西村3组,身份证号码:410425197812041033。,被告宗校飞,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薛店镇青杨庙西村3组,身份证号码:410425197812041033。被告宗校飞,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薛店镇青杨庙西村3组,身份证号码:410425197812041033。。被告宗校飞,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薛店镇青杨庙西村3组,身份证号码:410425197812041033。被告深圳市杰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和亨中心广场C栋2504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东座6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号写字楼5-7楼。裁定扣押被告宗校飞实际使用的车牌号码为粤B×××××号重型牵引车、粤BAC**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各一辆,同时查封了原告提供担保物:博罗县石湾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南路东侧2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一套。现原告以本案已申请撤诉并结案为由,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宗校飞实际使用的车牌号码为粤B×××××号重型牵引车、粤BAC**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查封。本院查明,被告宗校飞实际使用的车牌号码为粤B×××××号重型牵引车、粤BAC**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现停放在博罗县石湾镇滘吓源兴停车本院查明,被告宗校飞实际使用的车牌号码为粤BH99**号重型牵引车、粤BAC**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现停放在博罗县石湾镇滘吓源兴停车场。)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物:博罗县石湾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南路东侧2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宗校飞实际使用的车牌号码为粤B×××××号重型牵引车、粤BAC**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二、解除对被告宗校飞实际使用的车牌号码为粤BH99**号重型牵引车、粤BAC**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人民陪审员冯国娟二○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钟建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