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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峰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高某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高某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652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王某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韩军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焕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