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峰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高某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高某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652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王某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韩军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焕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