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峰、耿玉梅、巩雪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696号原告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晓东,理事长。住所地乐亭县金融大街**号。委托代理人牛启文,该联社职工。被告石峰,男,1979年10月生,汉族,现住乐亭县乐亭镇茂源街茂源楼89-1-501。被告耿玉梅,女,1967年5月生,汉族,现住乐亭县乐亭镇五街城东大街99号刘美实业公司。被告巩雪桦,男,1968年5月生,现住乐亭县乐亭镇中心小区集体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石峰、耿玉梅、巩雪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5元,其他诉讼费/元,共计人民币6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顺平审 判 员 刘 灼代理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郝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