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成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王某。被告侯某。原告王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汪领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