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波与齐德昌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齐德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745号原告:王波,男,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闫各庄镇胜利村。被告:齐德昌,男,一九五八年八月十八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梨树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与被告齐德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小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