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仪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仪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许某某,女,生于1974年3月2日,汉族,职业务农,住四川省仪陇县文星镇刘家沟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4********。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仪陇县文星镇文卫路。身份证号码:5129271972********。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全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