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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仪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仪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许某某,女,生于1974年3月2日,汉族,职业务农,住四川省仪陇县文星镇刘家沟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4********。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仪陇县文星镇文卫路。身份证号码:5129271972********。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全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