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民三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龙建与荣成市伽耶船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建,荣成市伽耶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荣民三初字第28号原告孙龙建,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荣成市伽耶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庚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宏强,荣成市俚岛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原告孙龙建与被告荣成市伽耶船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君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龙建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姜宏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处员工,2011年12月29日,被告以原告在公司内赌博为由将原告解职。原告认为自己在工作时间并未参与打扑克,也未脱离工作岗位,只是对打扑克的职工管理不到位,该行为够不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现原告不服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000元。被告辩称,原告2011年12月20日在车间打扑克,12月21日明知属下员工脱岗打扑克而不加制止,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本人也给予确认,书写了确认书���公司对原告解除合同是经过工会调查并征求工会意见后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作出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5年12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系加工科组长。2011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续订了为期三年(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原告所在车间经常有职工在夜班工作定额完成后打扑克的习气。2011年9月,被告公司有三名职工因脱岗打扑克受到公司的处罚。2011年12月20日,原告下班后参与过打扑克,12月21日晚夜班期间,原告所负责管理的班组又有四名职工(还有工务科一名职工)在休息室打扑克,并有三名职工在围观,一直玩到22日凌晨3点多。后来有员工将这些职工打扑克一事举报到公司领导处。12月26日,原告在公司领导的要求下书写确认书,将打扑克及管理不到位的事实书面进行确认。12月27日,被告公司惩戒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对原告等九名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脱岗玩扑克的处理事宜,公司工会主席参加并主持会议。惩戒委员会认定原告等九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劳动规则》第34条第14款、第17款的规定,其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管理,为维护公司利益,避免对其他员工造成不良影响,决定对原告等九人解职处理,对相关部门五名领导予以谴责和免职处理。之后,被告在公告栏内张贴了《职工处罚通报》。通报中公开了对原告等九人及五名班组长的处罚内容,并公布违纪内容为:2011年12月21日、22日夜班期间,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在公司内赌博。原告等人看到此通报后,遂找被告公司领导要求恢复工作,被公司领导拒绝。后原告申诉至荣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依法裁决被告与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2年3月20日,仲裁委以荣劳人仲案字(2012)第37号裁决书裁决驳��原告的申请,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000元。另查,2010年8月30日,被告公司成立工会,车唯同志任工会主席。2010年10月,被告制定了本公司的《劳动规则》,该规则中第三十四条惩戒事由规定,员工在符合以下各项之一可以惩戒,其中第14款规定:在公司内赌博、喝酒,有其他的破坏公司秩序或风气行为时;第17款规定:未经公司许可在上班时间离开工作场所或睡觉时。第三十五条惩戒的种类有以下6种:解职、减号俸、降级、停止上班、谴责、罚金。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劳动合同书、被告公司制定的《劳动规则》、确认书、惩戒委员会会议纪要、职工处罚通报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中所���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要求劳动者应勤勤恳恳地劳动,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并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工作制度和生产秩序。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作为劳动者的起码条件。本案中,原告身为加工科组长,作为一名管理者,明知上班期间不允许打扑克是最基本的劳动纪律,且之前被告公司已经对上班期间打扑克的职工进行过处罚的情况下,在看到职工擅离工作岗位,聚众玩扑克并招致数名职工围观而不制止和纠正,在公司内造成恶劣影响。被告公司的惩戒委员会在工会人员的参加下,根据本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认定原告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从而对原告等职工予以解职处分,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以上班期间打扑克仅是娱乐,不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其并未亲自参与,以��不知道公司有工会为由,主张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君霞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岳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