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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394号原告李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洪港审判员  马光霞审判员  史振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玉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