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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孙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孙某乙。被执行人孙某丙。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某乙在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衡水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28000706账户存款,现孙某乙已付清案件所欠申请执行人赡养费等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孙某乙名下在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衡水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28000706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晨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