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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吕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韩得秀与王某、王付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得秀,王某,王付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吕民初字第14号原告韩得秀,男。委托代理人XX,安阳县吕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法定代理人王付平,男。被告王付平,男。原告韩得秀与被告王某、王付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得秀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王付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得秀诉称,2011年2月5日19时,被告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湘五线10KM+550M处时,与同方向在前骑自行车的原告韩得秀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韩得秀受伤。被告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某系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王付平未尽监护义务。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韩得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36291.1元。被告王某未答辩。被告王付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5日19时,被告王某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湘五线10KM+550M处时,与同方向在前骑自行车的原告韩得秀发生交通事故,致原、被告受伤,二车部分损坏。此事故经安阳县公安局交警队勘验,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韩得秀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韩得秀到安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原告伤情诊断为:1、左额部左眼上睑皮肤脱套伤;2、右外踝骨折。当日,原告韩得秀在医院行额面部皮肤脱套伤清创缝合术。2011年2月9日行右踝骨折切腹内固定术。原告住院20天后出院,原告支付医疗费11466.1元。2011年8月2日,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韩得秀因交通事故致右踝关节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800元。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韩得秀提供的住院费收据一张、门诊收费票据六张,诊断证明一份、住院病历一份、出院证一份、交通事故证明一份、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票据一张,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案情,上述证据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与原告韩得秀发生交通事故后,安阳县公安局交警队经过现场勘验,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客观公正,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王某应承担赔偿原告韩得秀合理损失责任。鉴于被告王某系未成年,无收入来源,原告请求被告王付平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韩得秀请求超出法定赔偿范围和标准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王付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得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5914.1元。二、驳回原告韩得秀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元,原告韩得秀负担50元,被告王某、王付平负担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贺锋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宋永华原告韩得秀损失清单项目标准及依据金额1、医疗费按票据11466.1元2、误工费河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303元/年×按伤情100天8300元3、护理费30元/天×住院天数20天×1人/天6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20天×15元/天300元5、营养费住院天数20天×10元/天200元6、残疾赔偿金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523.73元/年×20年×10%11048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伤残程度3000元8、交通费按治疗情况200元9、鉴定费按鉴定费票据800元合计35914.1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