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吴商初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苏州锐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成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锐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成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商初字第0272号原告苏州锐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东环南路769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智,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成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锐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锐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锐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49元,由原告苏州锐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文芳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钱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