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民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52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初字第01252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家住本市蟠龙镇北社村5组92号。。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孙喜丹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