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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民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52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初字第01252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家住本市蟠龙镇北社村5组92号。。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孙喜丹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