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定民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高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0866号原告高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牛正旭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