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唐生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官益。被告文唐生。委托代理人石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唐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830050922.9)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陈 文 全审 判 员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胡珊(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