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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唯丽与孙洪杰、黄红侠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唯丽,孙洪杰,黄红侠,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02-2号原告:王唯丽,女,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孙洪杰,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黄红侠,女,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与孙洪杰系夫妻关系。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唯丽与被告孙洪杰、黄红侠、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黄红侠在徽商银行亳州支行2710101011002083983账户、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花戏楼支行10027772488510000000057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凤凰分理处6228484070701237819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营业部6228484070866037418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182706962548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1311040001220604743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金穗分理处62×××16和62×××12账户,并冻结孙洪杰在徽商银行亳州支行27×××30账户、27×××20账户、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10027541323810000000049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18×××56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13×××55账户、13×××33账户、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市场支行10027541323810000000032账户。由于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王唯丽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上述银行账户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本院认为,王唯丽要求延长冻结存款期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原冻结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分别延长冻结黄红侠在徽商银行亳州支行2710101011002083983账户、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花戏楼支行10027772488510000000057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凤凰分理处6228484070701237819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营业部6228484070866037418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182706962548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1311040001220604743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金穗分理处62×××16账户、62×××12账户和孙洪杰在徽商银行亳州支行27×××30账户、27×××20账户、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10027541323810000000049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18×××56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13×××55账户、13×××33账户、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市场支行10027541323810000000032账户三个月期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建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