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铁龙精轧带钢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丰华优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铁龙精轧带钢有限公司,慈溪市丰华优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784号原告:宁波铁龙精轧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祝月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玉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瑞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丰华优农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傅家路村。法定代表人:蔡金超,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铁龙精轧带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丰华优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铁龙精轧带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