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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州执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晓燕与被执行人任建兵、任浩明、孙显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燕,任建兵,任浩明,孙显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州执字第307-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燕,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任建兵,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任浩明,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显利,男,1987年6月2号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燕与被执行人任建兵、任浩明、孙显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8)莱州民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8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48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审判员  王宝壮审判员  曲国丽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振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