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自雄与马桃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15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74年5月10日,回族,文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两次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