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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武汉纺织大学与杨四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纺织大学,杨四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武汉纺织大学,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纺织路1号。法定代表人:韦一良,校长。委托代理人:刘汉国,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四秀,女,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纺织大学与被告杨四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纺织大学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纺织大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纺织大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马 晖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呈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