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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行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碑林区怡舒源洗浴部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碑行执字第0006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 委托代理人阎玉安,男。 委托代理人贺婧,女。 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怡舒源洗浴部,,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西路** 负责人王长喜。 2012年5月29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其碑人社罚字(2011)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2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碑人社罚字(2011)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1)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查费50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怡舒源洗浴部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德清 审 判 员  杨淑香 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洁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