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张保与海口华高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华高纸业有限公司,张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海口华高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华高,总经理。被告张保。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华高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华高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口华高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