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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闫某某,女,生于1973年5月11日。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70年4月27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住陇县曹家湾镇曹家山村1组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祁小林审 判 员  张 峰代理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菁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