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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宣荣与蒋尚斌(兵)、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宣荣,蒋尚斌,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340号原告:李宣荣,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蒋尚斌(兵),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蒋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宣荣诉被告蒋尚斌(兵)、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宣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尚斌(兵)、蒋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宣荣诉称:蒋尚斌与蒋伟系父子关系,蒋伟与原告李宣荣系翁婿关系。2006年期间,被告蒋伟与原告之女尚未结婚,蒋伟因购货车缺少资金,蒋尚斌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未出具条据。2008年7月28日,蒋尚斌归还3000元,下欠47000元,由蒋尚斌、蒋伟共同出具欠条一张,欠到李宣荣人民币4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2012年5月16日蒋尚斌归还10000元,下欠37000元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蒋尚斌、蒋伟未作答辩。李宣荣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欠条一张,“欠条:今欠到李宣荣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47000元)。欠到人蒋伟、蒋尚兵。2008、7、28”证明其欠款的事实。2、依当事人的申请,法院调取蒋尚斌、蒋伟的人口信息,证明蒋尚斌、蒋伟的诉讼主体身份。对李宣荣提供的证据,蒋尚斌、蒋伟未到庭进行质证,是其对自己抗辩权的放弃,对李宣荣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蒋尚斌与蒋伟系父子关系,蒋伟与李宣荣系翁婿关系。2006年期间,蒋伟与李宣荣之女尚未结婚,蒋伟因购货车缺少资金,蒋尚斌向李宣荣借款50000元,未出具条据。2008年7月28日,蒋尚斌归还3000元,下欠47000元,由蒋尚斌、蒋伟共同出具欠条一张,欠到李宣荣人民币4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2012年5月份蒋尚斌归还10000元,下欠37000元未归还,为此李宣荣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蒋尚斌、蒋伟向李宣荣借款47000元,有蒋尚斌、蒋伟出具的借条为证,庭审中李宣荣承认其已归还10000元,尚欠37000元,虽然其未到庭应诉予以质证,但其未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李宣荣要求蒋尚斌、蒋伟归还其借款37000元,本院应予以支持。因欠条上未载明利率,现李宣荣要求从诉讼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主张本院应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蒋尚斌、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李宣荣人民币3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22日起以3700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蒋尚斌、蒋伟负担。上述款应汇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为县支行,收款单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帐号10050249830001999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诉状副本,上诉于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原文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静静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