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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申某甲与申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申某甲;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武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申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申某乙,农民。原告申某甲与被告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树岐、李静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申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被告好吃懒做,不承担家庭义务,多次无故殴打原告,原告委曲求全,但被告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2011年正月22日,被告又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原告回其娘家居住,至今已经一年多了。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申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合理分割家庭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登记审查表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及具体结婚时间。2、原告当庭提交证明、借条,用以证明婚后为了开门市的债务。被告申某乙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其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1内容合法、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因原告提交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故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申某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感情很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同搞好家庭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申某甲与被告申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申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志钢审 判 员  王 智代理审判员  邵学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利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