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天明地产有限公司与刘志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明地产有限公司,刘志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259号申请执行人天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志泉。天明地产有限公司诉刘志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5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志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明地产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2012年6月27日,本院向刘志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志泉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二、责令被执行人刘志泉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将上述查封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