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蒲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文,张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赵建文,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南关七巷50号,身份证号码612128197312232812。被告张凤玲,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东街四组,身份证号码610526197502186148。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文诉被告张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文于2012年7月2日已与被告张凤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赵建文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建文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