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永明、姚明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张永明,姚明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迪。委托代理人:沈婷。委托代理人:张晓路。被告:张永明。被告:姚明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陈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明、姚明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