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行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灞行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新医路**。法定代表人唐雄,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强,男。委托代理人曹汉文,男。被执行人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何家街村南法定代表人:王忠文,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灞劳罚字(2011)0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不依法接受劳动监察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被执行人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接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灞劳执检字(2011)2-046号《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通知书》和灞劳令字(2011)079号《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未按要求报送资料配合申请执行人检查工作,也未限期进行整改,被执行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二条(三)、(四)项及《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事实,对其作出灞劳罚字(2011)0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至今被申请人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处罚内容所规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灞劳罚字(2011)0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灞劳罚字(2011)0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