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薛立群与刘春梅、刘甜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立群,刘春梅,刘甜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303号原告薛立群。法定代理人司伟民,系原告之夫。被告刘春梅。被告刘甜甜。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立群诉被告刘春梅、刘甜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立群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立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立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立群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谢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