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执裁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森力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昆仑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森力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昆仑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5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森力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云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峰林。被执行人陕西昆仑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鼎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森力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昆仑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莲民三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森力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157.5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案款19402.5元并发还申请人,就剩余债权部分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人上海森力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振华审 判 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