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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仲恺高新区沥林镇德炬五金设备经营部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春晨五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恺高新区沥林镇德炬五金设备经营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春晨五金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3号原告仲恺高新区沥林镇德炬五金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经营者崔建容。委托代理人颜木桂,该单位员工。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春晨五金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经营者黎君雪。委托代理人钟昆旻,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恺高新区沥林镇德炬五金设备经营部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春晨五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恺高新区沥林镇德炬五金设备经营部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恺高新区沥林镇德炬五金设备经营部以及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春晨五金材料厂均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进行民事诉讼应以经营者的名义作诉讼主体,不能以个体户的字号作诉讼主体。现原告仲恺高新区沥林镇德炬五金设备经营部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恺高新区沥林镇德炬五金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仲恺高新区沥林镇德炬五金设备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潘伟雄代理审判员  钟新华人民陪审员  徐关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邓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