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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绥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薛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绥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薛某某,男,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被告党某某,女,1989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党某某未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少卿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王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