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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金龙与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龙,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何金龙,男,汉族,长宁县人。被执行人: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负责人:罗治中,男,汉族,长宁县人。本院在执行何金龙与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劳仲案(2011)28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子强审判员  周映连审判员  灌晓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