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金龙与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龙,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何金龙,男,汉族,长宁县人。被执行人: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负责人:罗治中,男,汉族,长宁县人。本院在执行何金龙与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劳仲案(2011)28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子强审判员 周映连审判员 灌晓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飞